行政许可
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(第二批)》(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),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:外国人申请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;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;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,依照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(审批)事项目录》(省林业局2006年11月2日《通告》)执行。 实施机关:广东省林业局 承办机构: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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